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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共计78项)

序号 单位名称 姓名 性别 执法证号 执法领域 执法区域
序号 执法部门 执法主体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用 行政检查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单位 执法类别
1 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2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3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七)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以及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渣(八)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以及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九)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4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5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6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处罚:(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7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备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8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9 工程建设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设计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10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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