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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处罚:(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
实施单位 | 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法律 | |||
行政法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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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
部委规章 | |||
省政府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