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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处罚:(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实施单位 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
法律
行政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省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