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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七)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以及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渣(八)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以及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九)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 ||
实施单位 | 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法律 | |||
行政法规 |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省人大(2019)42号】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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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
部委规章 | |||
省政府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