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加快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划定
永宁大街、月明河西岸彩色路延至紫薇西路以东,永盛大街以西,平安路以南,育才路以北(含以上道路)闭环区域为蠡县主城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厂)内车辆等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照的工程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等。
本通知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一)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机械。使用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
(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禁止使用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域。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国六标准以下的车用燃料。
(四)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四、实行备案准入
非道路移动机械因施工确需进入上述区域施工作业前,应到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达到排放标准并进行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上述区域内施工作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违规进入高排放禁用区域,经批准进入后不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县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生态环境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和执法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在工作中落实本通告要求。其他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禁止使用或租用未在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蠡县人民政府2020年2月21日发布的《蠡县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蠡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