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
发文字号 保政办规〔2026〕1号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6-07-03 发文日期 2026-07-04
主题分类 效力状态 有效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政策解读

保政办规〔202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进一步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野生动物禁猎区。

       二、我市禁猎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11月30日。其中,下列区域全年禁猎:

       (一)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和一般湿地;

       (二)重点防护林带:太行山水源涵养带、雄保生态衔接带、毗邻首都防护林带、“三北”防护林带,高速、高铁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防护林带及外侧1公里区域。

       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汽枪、地枪、自制猎枪、毒药、炸药、排铳、捕猎夹、地弓、弩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捕、电击诱捕(如高压逆变器、野外拉线等)或电子诱捕装置(如诱鸟器、鸟声音播放器等)、猎套、猎夹、标枪(俗称“牙签”、“钢钎”)、鸟铳、电磁枪、麻醉枪、网枪、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扎枪、鹰爪、铁铗、麻醉药、农药、刀具、地笼、踏笼、拍笼、热成像仪、夜视装置、吊杠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红外夜视捕猎、机动车追捕、火攻、诱捕、烟熏、水灌、挖洞、设陷阱、仿声、网捕、笼捕、捣巢、捡蛋、投掷利器、使用无人机热成像等现代技术手段(包括使用无人机辅助投射标枪或箭支、抛网等装具)、黏胶粘鸟、窖捕、利用食物或活体动物诱捕、猛禽猎捕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进行猎捕。但因控制物种数量、调配和保护、科学研究确需使用网捕、猎捕夹(笼)、电子(击)诱捕等除外。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禁止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猎捕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其中,湿地涉及重要渔业水域的,须遵守渔业部门关于禁渔区和禁渔期的相关规定。

       五、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依法查处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非法猎捕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行为。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6月12日印发的《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保政办函〔2020〕23号)同时废止。

    

       附件:保定市自然保护地名录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