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教育和体育局民办教育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实施主体
1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蠡县教育和体育局
2
民办学校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三条第(十)项: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