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教育和体育局民办教育包容免罚清单

蠡县教育和体育局民办教育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实施主体

1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第六十二条第():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蠡县教育和体育局

2

民办学校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三条第():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蠡县教育和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