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生态环境蠡县分局权责清单

1.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对全县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县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对各乡镇、开发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和监督检查;统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会同发改委等部门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2.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合上级部门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污染总量控制、污染减排、挂牌督办、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以及行政约谈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

3.负责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以及本行政区域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监督责任单位建立并落实好废气、废水、土壤、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和噪声、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以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置。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定并协调实施减排政策、措施,做好职能范围内的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工作,推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督促各行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责任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环境保护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建立健全应急减排差异化管理体系;会同发改、工信、商务等部门推进重点工程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出口企业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建立。

5.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联合水利部门牵头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流域水环境保护、河道排污口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规排污口和建设项目的清理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治理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污染河涌治理工作。

6.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恢复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推动落实,指导协调全县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置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7.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纳污坑塘、燃煤锅炉、工业污水、“散乱污”工业企业等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环境安全隐患大清查、大整治行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8.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环境保护资金的管理、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9.负责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环保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商务部门提供的名单,重点核查新建加油站环保设施(油气回收装置及双层油罐或防渗池)安装使用及修建改造情况。会同交通、住建、水利、执法、农业农村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0.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协调农业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资源保护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11.负责组织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发布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环境行政许可、重大环境事件处置等信息。会同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工作,参与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对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12.负责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协调解决有关环保问题。

13.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指导环境监测尤其是疫情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4.负责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15.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和指导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公开,指导并监督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

16.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17.开展国内与国际间环境保护的合作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