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县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如下:
一、蠡县随东马涛蔬菜店销售的大葱
(一)蠡县随东马涛蔬菜店销售的大葱(购进日期2025-07-16),经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7月16日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查,蠡县随东马涛蔬菜店销售不合格大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蠡县随东马涛蔬菜店销售的芹菜
(一)蠡县随东马涛蔬菜店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2025-07-16),经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7月16日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查,蠡县随东马涛蔬菜店销售不合格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蠡县司旭果蔬店销售的胡萝卜
(一)蠡县司旭果蔬店销售的胡萝卜(购进日期2025-07-21),经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7月21日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查,蠡县司旭果蔬店销售不合格胡萝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