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县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如下:
一、蠡县城老灶火锅店采购的面条
(一)蠡县城老灶火锅店采购的面条(购进日期2024-03-28),经河北泰斯汀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3月28日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查,蠡县城老灶火锅店采购不合格面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包装袋,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0元;
2.罚款50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