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县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如下:
一、蠡县铁木真自助餐厅采购的哈密瓜
(一)蠡县铁木真自助餐厅采购的哈密瓜(购进日期2024-03-11),经河北泰斯汀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3月13日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查,蠡县铁木真自助餐厅采购不合格哈密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蠡县敏学白洋印象餐饮加盟店采购的尖椒
(一)敏学白洋印象餐饮加盟店采购的尖椒(购进日期2024-03-02),经河北泰斯汀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3月20日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查,敏学白洋印象餐饮加盟店采购不合格尖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蠡县诚信商厦采购的圆茄
(一)蠡县诚信商厦采购的圆茄(购进日期2024-03-18),经河北泰斯汀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3月18日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查,蠡县诚信商厦采购不合格圆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