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蠡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
蠡县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 编制目的。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健全完善抗震救灾工作机制,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二)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地震应急预案》《保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蠡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因地震灾害引发火灾、地质灾害和铁路、电网、石油管网、天然气等重要设施损毁、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突发事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坚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至上,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军地联动、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应急工作机制,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
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区域之间的协同联动,推进应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细化工作措施,部门间紧密配合,发挥专业优势,开展震后先期处置,提高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能力。
县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根据受灾乡镇地震应急需求,可向市级请求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当预案执行中与实际地震应急处置需求情况不一致时,根据实际作出相应调整。
(五)预案体系。蠡县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由蠡县地震应急预案、蠡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等组成。
二、组织体系
(一)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灾害发生后,经县政府批准,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地震应急工作,支持灾区所在乡镇政府抗震救灾工作。
1.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常务副县长
副指挥长:分管公安副县长、分管应急副主任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人防办、供销社、气象局、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团县委、电力公司、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有关部门和单位。
2.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领导全县抗震救灾工作;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确定响应级别;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实施舆情管控;派遣成立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派遣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对受灾人员实施紧急救援,指挥协调预备役、武警中队和民兵、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派遣专业救援队,对危险化学品、地质灾害等次生灾害风险点进行抢修和处置,派遣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对各类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派遣现场地震监测工作队,对灾区地震监测设施进行抢修,加强现场地震监测;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开展伤员救治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决定调运救灾物资,保障各类生活物资供应;核实灾情,决定下拨抗震救灾资金;组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的乡镇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行对口支援;建议县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组等;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3.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应急管理局,负责承办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运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运转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抗震救灾工作进度的汇总、报告、通报;组织开展日常应急检查,指导各单位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
由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
4.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在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分工和主要职责开展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联合公安局组成。主要职责: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汇总收集震情、灾情信息,研判灾区受灾程度;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进度的汇总、报告、通报;承办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运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运转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
(2)辅助决策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信局、住建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监视震情发展,做好震情速报、通报和趋势研判工作;利用多种技术手段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建构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加强气象监测,做好灾区气象预警;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派出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提供抗震救灾新技术、新装备、新成果运用方案和建议;组织调动民兵迅速对灾区情况进行勘查收集。
(3)搜索救援组。由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应急管理局、武警中队、卫生健康局、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对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进行搜索和救治。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调配救援和医疗队伍及装备,分配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搜索救援被困群众;协调志愿者参与救援行动;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心理干预和转移护送;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清理灾区现场。
(4)抢险抢修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住建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电力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公共设施抢修和次生灾害抢险。组织道路、桥梁、轨道、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的抢修;清除路障、疏通主要交通干道;对危险建筑物、水利设施实施工程排险;组织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负责地震引发的火灾、地质灾害、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
(5)群众安置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人防办、供销社、团县委、综合执法局和灾区所在乡镇政府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灾区物资供应和群众安置。制定并实施资金物资安全保障方案,对受灾群众进行救助;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做好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保障救灾所需的燃料、帐篷、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和救援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启动应急避难场所,指导当地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接受、发放救灾物资和资金;负责抗震救灾款物的管理;组织募捐活动和志愿者工作;做好灾区受灾的国(境)外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6)安全保卫组。由公安局牵头,县委网信办、司法局、武警中队和灾区所在乡镇政府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灾区重点目标的保卫,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对灾区重要目标、重点设施、重大工程加强安全警戒,维护社会治安;严厉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财,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地震灾害保险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依法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7)交通运输组。由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抢险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的投运。拟定救援队伍、设备和物资运送方案;负责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的紧急转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紧急征用社会运输力量,保证抢险救援的人员、设备和物资运输需要。
(8)通信电力保障组。由发改局和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电力公司、蠡县移动公司、蠡县联通公司、蠡县电信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为灾区群众和救援指挥工作提供应急通信和电力保障。抢修损毁的通信和电力设施,恢复灾区通信和电力供应;架设应急通信和电力设备,为灾区群众、救援人员和现场指挥机构提供通信和电力保障;架设卫星电话,了解灾区情况;综合运用电力、通信信号热力图等手段进行震情辅助研判。
(9)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应急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及时准确发布抗震救灾信息。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宣传;适时组织安排境内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10)恢复重建组。由发展改革局、应急管理局牵头,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电力公司和灾区所在乡镇政府组成。主要职责:指导协助灾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受灾的工、商、农等产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能力;组织指导灾区学生复课,帮助灾区群众恢复正常生活秩序;监测分析研判灾区物价情况,采取紧急干预措施,稳定灾区市场价格;应急期结束后指导灾区所在乡镇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县政府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和本级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的抗震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应对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时,组织力量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在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三、响应机制
(一)地震灾害分级。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6.0~6.9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5.0~5.9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4.0~4.9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二)分级响应。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分别启动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做好我市的抗震救灾工作。
2.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我县的抗震救灾工作,根据受灾情况,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等有关部门提出支援请求。
3.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灾区进行支援。省、市应急管理和有关部门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三)监测报告。
1.地震监测预报。应急管理局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策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厅和市地震局。
2.地震速报。本县发生有感地震或其他地区地震波及本县,应急管理局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等。各级灾情速报员要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灾情,应急管理局要及时汇总、更新灾情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厅、市地震局。
(四)先期处置。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政府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向县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对损毁的道路、电力、通信、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进行抢修;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调配救援物资,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主动做好前来灾区开展支援活动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社会团体、群众自发组织和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根据其专业特长和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合理分派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任务,充分借用社会力量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应根据地震速报初判结果立即启动本级、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做好应急准备,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应急管理局根据地震速报初判结果和乡镇政府(部门)灾情报告,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县领导同意后,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四、应急启动
(一)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
1.指挥部应急启动。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分别启动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要素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厅和市地震局,同时通报县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过宣传渠道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经县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县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全县的抗震救灾工作。
2.灾情报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抗震救灾指挥部。
应急管理局利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预评估,并及时报告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政府办公室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3.应急行动。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我县的抗震救灾工作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展开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二)Ⅲ级响应。
1.指挥部应急启动。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地震局,同时通报县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初判指标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利用宣传渠道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经县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由县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全县的抗震救灾工作。
2.灾情报送。县政府根据受灾乡镇报送的初步情况,迅速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市应急、地震等部门,并通报当地同级军事机关,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应急管理局利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预评估。
政府办公室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指挥协调。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派出由应急管理局有关人员组成的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迅速赶赴地震灾区开展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考察、地震烈度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派遣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地震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2)派遣消防救援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武警中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被困群众。
(3)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组织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4)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铁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5)指挥受灾乡镇政府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协助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
(6)指挥受灾乡镇政府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各类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7)指挥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8)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9)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非受灾乡镇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
(10)向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视需要请求支援。
(11)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4.应急处置。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统一指挥,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搜救人员。公安局、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卫健局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民兵应急营抗震救灾连、消防救援大队、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
(2)医疗卫生。卫健局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以及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非受灾地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卫生工作。
(3)人员安置。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灾民,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呼吁社会团体、公众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教育局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商务局、发改局、供销社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住建局、教育局、卫健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4)应急通信。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人防办组织防空机动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交通运输。交通局查明交通中断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的运输需求。
(6)电力保障。发改局、供电公司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区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住建局、综合执法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电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应急管理局加强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灾区环境保护部门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采取污染防控措施。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
水利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严密监视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毁损的水利堤坝和工矿设施,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9)治安维护。公安局、武警中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0)社会动员。团县委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必要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非灾区的乡镇政府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11)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文化和旅游局等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2)损失评估。应急管理局积极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受灾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积极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三)Ⅳ级响应。
1.指挥部启动。地震速报初判结果为一般地震灾害时,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同时通报县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初判指标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利用宣传渠道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经县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由县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受灾乡镇的抗震救灾工作。
2.灾情收集与报送。灾区乡镇政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县应急管理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县应急管理局利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预评估。
县政府办公室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指挥协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视情况派遣成立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受灾乡镇协助组织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派出由应急管理局有关人员组成的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迅速赶赴受灾乡镇开展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考察、地震烈度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民兵应急营、抗震救灾连、消防救援队、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集结待命;协调武警中队、消防救援队参加抗震救灾。
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对口支援。
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
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4.应急处置。灾区所在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人员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快速收集和评估地震影响,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重要目标进行紧急排查,划定警戒区域,采取管制、限制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对社情、舆情实行动态监测、核实,配合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开展舆情调查和新闻宣传工作。
五、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六、恢复重建
(一)恢复重建规划。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政府批准。
(二)恢复重建实施。县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七、保障措施
(一)队伍保障。县政府依托县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和民兵,加强地震专业救援力量,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提升地震救援能力。交通、电力、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等行业要加强抢险救灾队伍建设,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等方面的研究,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表
队伍名称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搜索救援
队伍
社区志愿者队伍、当地民兵
地方救援队
民兵营抗震救灾连
武警中队、消防救援队
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及
邻近县地震救援队伍
工程抢险
抢修队伍
当地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邻近县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
救援队伍
企业应急救援队、
消防救援队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近县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
当地医疗卫生队伍
市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邻近县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和军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
县应急管理部门
现场应急队伍
市应急管理局现场
邻近县应急管理
部门现场应急队伍
(二)指挥平台保障。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更新有关数据,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震害损失快速评估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的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三)物资与资金保障。发改局、应急管理局、商务局、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抢险物资和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因抢险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征用社会物资和器材的,应及时进行登记,震后及时归还,如有损毁或无法归还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县政府要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四)避难场所保障。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五)基础设施保障。工信局组织移动、联通、网通等通信运营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文化和旅游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供电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六)宣传、培训与演练。县委宣传部、应急管理、教育、文化和旅游、新闻媒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应急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会同当地同级军事机关开展军地联合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八、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一)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县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或发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时,应急管理局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并通报县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抄送市应急管理厅和市地震局。同时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处置意见报告县政府。
震区所在乡镇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并将工作情况报送应急管理局。
(二)地震传言事件应急。县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根据情况派出专业人员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开展传言应对工作。
(三)特殊时期应急戒备。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县应急管理局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准备工作。
九、附则
(一)责任与奖惩。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监督检查。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河北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对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应急和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预案管理与更新。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各乡镇政府制定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报应急管理局备案。各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