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
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保定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超出事发地乡(镇)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
(2)跨乡(镇)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
(3)需要由县政府协调指导进行应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4)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衍生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县内发生的辐射事故按照《蠡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各乡(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四)工作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事件分级。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1.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当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见附件2。
2.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组织开展本县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定期对环境风险源进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定期组织本县应急演习、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传达落实县指挥部的相关指示和要求,并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县环保局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和环境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县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县环保局向市环保局提出请求。
(二)乡(镇)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县内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相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必要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置。
发生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发地政府的申请或实际工作需要,由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参与事发地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三)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监测和风险分析。各级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应急、交通、公安、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卫健、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同级政府和通报环保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二)预警和信息发布。
1.预警分级。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环保部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2.预警信息发布。各级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本级政府及时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大喇叭、当面告知等手段和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县环保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受影响地区的乡(镇)环保部门。
3.预警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要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三)信息报告与通报。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等有关部门应及时通知同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环保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时限、程序和其他要求向上级环保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有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环保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环保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接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跨乡(镇)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县环保局要及时通报相关乡(镇)环保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保局或事发地乡(镇)环保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同时上报省环保厅。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保局或事发地乡(镇)环保部门应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按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环保局或事发地乡(镇)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市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报告要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各级环保部门在处理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要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县政府接到县环保局或乡(镇)政府的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5)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蠡县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二)响应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保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防渗漏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应急监测。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7.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三)响应终止。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五、后期处置
(一)损害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二)事件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保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三)善后处置。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县、乡(镇)两级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有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乡(镇)政府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二)物资与资金保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乡(镇)级以上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县、乡(镇)两级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四)技术保障。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预案实施后,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适时组织评估与修订。各乡(镇)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或修订完成后15日内向县环保局备案。
(二)预案实施。本预案自2019年9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3年4月27日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3〕保市府办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后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后造成大范围较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5人以上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未发生人员死亡或5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后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5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一定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造成跨乡镇级行政区域(县域内)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人以下的;
(二)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级行政区域纠纷(乡镇内),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轻度放射病;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五)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蠡县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处置本县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机构。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县政府应急办主任和县环保局局长担任,负责协助指挥长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应急办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县有关部门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并组成相应工作组。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环保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公用事业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委、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应急局、县政府新闻办、县网信办、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广新局、县科技局(地震局)等,负责贯彻落实市和县有关环境保护和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统一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前预防、事中应对和事后管理工作。具体组成和职责分工如下:
一、污染处置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科技局(地震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局)、县应急局、县林业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军队、武警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二、应急监测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公用事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局)、县气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事发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军队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三、医学救援组。由县卫健委牵头,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由县发改委牵头,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公用事业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及时获取突发事件的地点、影响范围和周边地理、地形情况。
五、新闻宣传组。由县政府新闻办牵头,县环保局、县文广新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省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司法局、县环保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