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简化办证程序便民利民十一项措施

人口和计划生育

简化办证程序便民利民十一项措施

 

为进一步推进人口计生系统干部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服务育龄群众,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取消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存档材料

1、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查验原件后,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婚育状况证明、孕检证明不再复印存档。

二、减少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有关材料

2、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再婚夫妻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不再提交子女户籍登记卡,由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婚育状况证明即可。

3、夫妻一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承认伤残符合照顾再生育条件申请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依据实际病疾鉴定结果,不再提交伤残抚恤证。

4、符合少数民族照顾再生育条件,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取消有关部门出具的所属民族证明,由户籍登记卡认定。

三、简化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手续

5、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查验原件后,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等证件不再复印存档,只需保存第一个子女生育证件复印件。

四、简化申报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程序

6、减少重复审核手续,只需填写奖励扶助申报表,取消由奖扶对象本人填写的奖励扶助申请表和村代会审议表、村计生协评议表、见面调查表、调查座谈材料记录表。

7、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和收养子女家庭,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实施的,不再提交户口、十人以上群众证明,只需村委会、村计生协出具有关证明。

五、提供办证便民服务

8、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由怀孕三个月内办理改为怀孕后随时办理,已经生育子女的,可以补办。

9、实行生育证代办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延签,既可由育龄夫妻本人办理,也可由村计生专干、育龄妇女小组长代为办理。

10、符合再生育条件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时,丢失《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证)》的,可由原发证机关开具证明,不得以无原证件为由拒绝办理。

11、群众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件时,需要证件复印存档的,由受理机关负责复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