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
为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将计生政策和有关事项公开如下:一、计生政策(一)生育调节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6、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7、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8、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9、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10、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11、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12、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再生育间隔(《条例》第二十条):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二项“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除外)规定的,妇女再生育时的年龄应当在二十六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应当在四年以上;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可以缩短生育间隔。
(二)奖励与社会保障
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1、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
2、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三十天。 3、对符合第十九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分别给予不低于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4、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5、在扶持发展生产上,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6、应当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宅基地标准;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7、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本省中考、高考时,给予增加10分的照顾。 8、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基本条件和奖励标准 一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夫妻;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妻(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二是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是年满60周岁。 符合规定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四)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的基本条件和奖励标准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的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无子女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1560元发放;符合伤残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1320元发放,直到亡故为止。(五)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凡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1、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2、不符合第二十条规定而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别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3、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但未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比照本条第1项规定的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照本条第1项规定的第三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以此类推。 5、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6、除本条第4、5项外,其他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4项标准征收。(六)计划生育行政处罚项目和标准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孕情检查指导。对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按期接受孕检指导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罚款;不符合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而怀孕者,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终止妊娠措施。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不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至二千元罚款。(七)流动人口相关规定 年龄在18至49周岁的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在离开户籍地以前,应携带结婚证、身份证、本人近期免冠照片3张到县(市)计生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人员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日,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二、服务承诺(一)技术服务承诺 对本省境内户籍为农村居民的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二)各种证件办结时限 1、《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照顾10分随时受理,随时办结。 2、双方为农村居民的,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时受理的时限,乡级受理后,15日内初审并报县级计生局,县级计生局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 3、符合病残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时,办结时限为6个月。(三)计划生育免费服务项目 1、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2、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 3、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四)执法人员要持证执法(五)计划生育各项收费标准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对生育双方按不低于本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2.5倍金额征收(详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六)人口与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1、不非法关押群众;2、不打骂侮辱群众;3、不损坏群众财产;4、不违规收费罚款;5、不强迫群众受术;6、不违背服务承诺;7、不刁难群众办事;8、不借机以权谋私。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负责人: 举报电话 省:0311-87046004 市:5064821 县:6211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