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供销合作社
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规定,发布本年度报告。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总体情况
2022年,县供销社在上级指导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扎实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就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全面提升政务公开工作。二是完善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工作有关制度等,认真规范了政务公开的程序、方法、内容。2022年全年,县供销社未收到群众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无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和申诉的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年来,县供销社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对照政务公开新要求,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信息公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待加强,从事信息公开的人员业务水平还有待提高,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有待进一步规范。
2023年,县供销社将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提高群众信息的知晓率,更好地服务于群众;同时,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着力提高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和《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我单位未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