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食品小餐饮登记拟依职权注销告知书

食品小餐饮登记拟依职权注销告知书

 

蠡县高郑快餐服务店等71家小餐饮经营者:

本机关在审查中查明:你(单位)《小餐饮登记证》主体资格已依法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餐饮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小餐饮登记证注销手续:(一)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小餐饮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小餐饮登记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小餐饮登记证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小餐饮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五)小餐饮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小餐饮登记证的其他情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天视为送达。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起5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机关将注销你(单位)《小餐饮登记证》,被注销的《小餐饮登记证》作废。

联系人:丁贺雄   联系电话:0312-6505081  

联系地址:蠡县维明西路999号蠡县行政审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