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开展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根据《保定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保定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现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工作,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监测对象
1、申报范围。凡在我县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符合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均可申报。
2、监测对象。2021年市政府《关于认定保定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和2022年市政府《关于增补保定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中认定的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二、申报条件和监测标准
申报和监测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休闲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经营的产品。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休闲观光为主业且销售额占到企业销售总额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
(1)生产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总资产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2)加工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9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6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销售收入400万元以上。
(3)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1亿元以上,电子商务类年交易额在2000万元上。
(4)融合发展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总资产600万元,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生产型、加工型、流通型龙头企业分别指农业种养、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占比60%以上的龙头企业;融合发展型龙头企业指农业各产业环节相互连接的产业链型、或以农为基础发展休闲观光等产业的龙头。
4、企业效益。企业连续两年生产经营正常,不亏损、不欠税、不欠工资等。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产权清晰,资产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守法经营,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无涉税违法问题,有良好的银行信用。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直接带动农户数量达到150户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环保及质量安全等。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先进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近两年以来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8、奶牛养殖小区、合作社、家庭农场、协会、纺织企业等原则上不再列入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范围。
9、申报、监测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涉嫌经济、刑事案件、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违纪记录的,不得参加申报和监测。
三、申报监测程序
1、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监测。接受监测企业要向农业农村局提出监测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3、评审认定。保定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各县推荐申报企业进行复审,提出市级龙头企业建议名单,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市政府予以发文公布并颁发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牌匾。
4、有效期。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效期截至2024年,有效期内享受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申报监测材料
1、保定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推荐表(附件1)。
2、行政审批部门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单行材料(以2022年数据为准,500字左右,并加盖企业公章),包括企业成立时间、地址、法人代表、总资产、固定资产规模、企业年销售额、年利税、注册商标、主要产品名称、主要产品产量、主要产品年销售额、为基地农户服务形式及内容、企业经济运行、建设原料生产基地、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参与公益事业企业(产品)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等情况。
4、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情况表(附件2)。
5、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及带动情况证明。
6、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近两年纳税情况证明。
7、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资信情况证明。
8、初级农产品须由所在地农业部门、深加工产品须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两年内无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书面证明。
9、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
10、有效期内“三品一标”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河北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或其他品牌证书复印件。
11、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其中前9项为必备材料,后2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企业将以上材料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五、有关要求
1、所有参加监测和申报的企业,均需填报《2020年、2021年主要经济指标汇总表》和《2022年主要经济指标汇总表》(附件3、4)。
2、申报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表格务必填写完整准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如查实有舞弊行为,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3、鉴于此次申报工作时间紧张,企业开具相关证明程序较为复杂,经市局领导研究同意,对于无法取得的部门证明,可由企业所在乡(镇、办)政府出具证明材料(加盖公章),以县农业农村局名义出具情况说明(加盖公章),上述两个盖章文件一并组卷胶装后,可视为符合相关标准。
4、企业申报材料或监测材料、主要经济指标汇总表(附件3、4盖章版)一式二份报送农业农村局311室。报送地址(蠡县农业农村局 维明路192号),业务咨询电话:6211348。截止日期:2023年3月1日。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