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执法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关于全面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和保定市体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制定蠡县教育和体育局《高危险体育项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附件:蠡县教育和体育局高危险体育项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蠡县教育和体育局高危险体育项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四个档次标准
执法主体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1
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予以相应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河北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处以5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蠡县教育和体育局局
2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予以相应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
经营者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处以1千元的罚款
处以3千元的罚款
处以8千元的罚款
处以1万元的罚款
4
对没有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卫生管理制度的游泳场所,予以相应处罚
《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7天以内的,处以200元罚款
逾期15天以内的,处以500元罚款
逾期20天以内的,处以800元罚款
逾期20天以上的,处以1000元罚款
5
经营者对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不予以配合的处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5百元罚款
处以2千元罚款
处以1万元罚款
处以2万元罚款
说明
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档次具体标准:
1. 轻微:指违法行为轻微,社会不良影响较小,改正态度积极,经教育后纠正违法行为。
2. 一般:指违法行为一般,社会不良影响较小,悔过态度端正,能自觉在指定的时限内纠正违法行为。
3. 严重:指违法行为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严重,悔过态度不积极,但经教育能在指定时限内纠正违法行为。
4. 特别严重:指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特别严重,经反复教育才能纠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