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交通运输系统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规范(试行)》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是指全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交通运输法制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关于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举报后进行受理、调查并按程序做出结论的工作。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交通运输法制机构在办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原则,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察、信访等工作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处理的投诉举报事项,不适用本规定。通过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收到的投诉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接到下列投诉举报,交通运输法制机构应当受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执法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上述投诉举报应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单位或者执法人员,请求事项具体明确。
第五条 第四条所列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机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经有答复意见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六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收到投诉后,应当核实投诉举报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予以受理的投诉举报中,被投诉举报对象为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执法人员的,可以转交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者将举报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坚持投诉的,应当受理。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听取行政执法行为承办机构或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申辩。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对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终结后,应当制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结案报告,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条 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结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受理部门发现有关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