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钢瓶是一种具有爆炸危险的承压特种设备,使用不当会造成诸多安全隐患。为进一步提高液化气石油用户的安全责任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告知如下: 一、依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的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每4年检验1次,对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允许在进行安全评定后延长使用周期,使用周期只能延长一次,且延长使用周期不得超过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对未规定设计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应当予以报废并且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交气瓶检验单位作破坏性处理)。 二、钢瓶护罩用螺丝与瓶体相连的气瓶(俗称螺丝瓶),国家于1995年明令停止生产于2011年10月1日前全部报废,严禁使用。 1、使用者应到已取得充装资质的液化气站或其经营门点购气,自觉使用检验有效期内的合格气瓶。 2、气瓶放置与灶台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连接软管长度一般要求1米到2米),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要采取防倾倒、防碰撞措施;定期检查连接软管、减压阀、角阀(气瓶阀门开关),发现漏气要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定期更换连接软管(一般18个月更换一次)。 3、严禁对气瓶加热;严禁将气瓶内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残液;严禁擅自更改气瓶钢印、检验标志等其它标记;使用场所尽可能少储存备用气瓶。 4、使用液化石油气前应注意是否有臭味,确认无漏气时再开火使用,并注意保持良好通风。 5、怀疑液化石油气有漏气时,应以肥皂泡水或洗涤液对软管、减压阀、角阀、灶具检查有无泄漏现象,不可用火柴或打火机等点火测试。 6、液化石油气火焰正常呈淡蓝色,如发现呈红色,即表示不完全燃烧现象,会产生一氧化碳中毒之危险,应立即请专业人员检修、调整炉具。 五、建议广大用户使用带有自动熄火装置的合格新型灶具。 请广大液化石油气用户安全使用液化气,自觉抵制使用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或报废气瓶等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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