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劣质散煤管控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19-06-20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确保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现劣质散煤“清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销售
依法取缔全县范围内所有劣质散煤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购、经营销售劣质散煤。
二、严格禁运
全县范围内除按相关规定外任何车辆一律不得运输劣质散煤。
三、禁烧禁囤
2018年完成“双代”区域及2019年进行气代煤改造区域内,严禁使用各类煤炭及其制品,严禁囤积煤炭。
四、严厉处罚
县公安、交通、养路工区、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进入我县的煤炭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对违反规定在我县经营销售散煤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使用劣质散煤或为经营、销售和非许可使用劣质散煤者提供场地的,严肃查处。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推广型煤
未开展“双代”工作的乡镇、村,今年全部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全力确保群众温暖过冬。希望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县政府开展相关工作,自觉抵制销售和使用劣质散煤行为。
六、有奖举报
鼓励广大群众对运输、贩卖劣质散煤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200元奖励。举报电话:12315、0312-6508074。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蠡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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