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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劣质散煤管控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6-20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确保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现劣质散煤“清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销售

依法取缔全县范围内所有劣质散煤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购、经营销售劣质散煤。

二、严格禁运

全县范围内除按相关规定外任何车辆一律不得运输劣质散煤。

三、禁烧禁囤

2018年完成“双代”区域及2019年进行气代煤改造区域内,严禁使用各类煤炭及其制品,严禁囤积煤炭。

四、严厉处罚

县公安、交通、养路工区、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进入我县的煤炭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对违反规定在我县经营销售散煤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使用劣质散煤或为经营、销售和非许可使用劣质散煤者提供场地的,严肃查处。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推广型煤

未开展“双代”工作的乡镇、村,今年全部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全力确保群众温暖过冬。希望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县政府开展相关工作,自觉抵制销售和使用劣质散煤行为。

六、有奖举报

鼓励广大群众对运输、贩卖劣质散煤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200元奖励。举报电话:123150312-6508074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蠡县人民政府

  2019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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