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全力打造洁净、优美的城市环境。按照蠡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和保定市政府印发的《保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要求,向全县群众告知如下: 一、蠡县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二、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广大群众要自觉做到不参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不为上述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积极改变传统观念,文明欢度节日、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等活动。四、对参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其本人及所在单位领导依规依纪严肃追责。五、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10。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希望广大群众响应号召,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保护碧水蓝天,为建设平安蠡县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