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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21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蠡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

蠡政通〔20202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持续改善县域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主城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要求,县政府决定在蠡县主城区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下称低排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划定永宁大街以东,永盛大街以西,平安路以南,育才路以北(含以上道路)为蠡县主城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界定标准装配有发动机为动力的工程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打桩机、开槽机、铲车、叉车、旋挖机、植保机械、装卸搬运机械、履带吊车、混凝土输送泵等。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标准。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额定功率≥37KW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光吸收系数大于0.5 ,额定功率<37KW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光吸收系数大于0.8 ;等同于林格曼黑度级数大于1(有可见烟)。

四、低排区域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要求符合使用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低排区域内使用前,必须到从事作业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各相关主管部门责令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自行联系有机动车尾气检测资质的三方检测公司进行尾气检测,持尾气达标检测报告到生态环境局备案,符合标准的进行环保编码登记方可使用。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低排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4条依法予以处罚。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执法、市场监督等具有相关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监管中落实本通告要求。

五、本通告自202022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蠡县人民政府

20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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