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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人民政府——小陈乡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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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乡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小陈乡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行政许可

食品小摊点备案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乡镇现有可直接办结事项

 

 

 

2

行政许可

在村庄、集乡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村庄和集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

3

行政许可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不含占用农用地)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4

行政许可

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5

行政许可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6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

7

行政许可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八条

乡镇审核转报事项

 

8

行政许可

乡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不含占用农用地)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9

行政许可

小餐饮登记证核发、延续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县级部门向乡镇赋权下放事项

10

行政许可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延续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赋权下放事项

 

 

11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12

行政许可

木材运输证核发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3

行政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十一条

14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15

行政许可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第六条

16

行政许可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

17

行政许可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第十九条

18

行政许可

再生育审批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19

行政许可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续展、注销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20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21

行政许可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条、第二十条

县级部门可向乡镇赋权下放事项

 

22

行政许可

护士执业首次、延续、变更、注销注册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

 

23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序号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行政确认

已登记公布的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核实登记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五条

现有可直接办结事项

2

行政确认

 

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3

 

行政确认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出具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

4

 

行政确认

婚育证明办理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七条、第八条

5

 

行政确认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2019〕5号

6

行政确认

经济状况证明出具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第十五条

7

 

 

行政确认

兵役登记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修订)第十二条《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审核转报事项

8

 

 

行政确认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初审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原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823号)第六条、第九条

9

 

行政确认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

10

 

行政确认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初审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11

 

行政确认

社区服务性社会组织备案登记审查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冀民2012122号

12

 

行政确认

就业失业登记证受理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县级部门向乡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

13

 

行政确认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2018年)第十条

14

 

 

行政确认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第七条

 

 

序号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其他行政权力

业主委员会备案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六条

现有可直接办结事项

2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用工备案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冀劳社〔2008〕48号)第四条

3

 

 

其他行政权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4

 

其他行政权力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审核转报事项

5

 

其他行政权力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受理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19年)第二条、第三条

县级部门向乡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

6

 

其他行政权力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受理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发20175号

 

 

序号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行政给付

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确定与补偿凭证申请办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现有可直接办结事项


2

 

 

 

 

行政给付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复核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审核转报事项

 


3

 

 

 

 

行政给付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复核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4

 

 

行政给付

参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待遇申请初审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5

 

行政给付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核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6

 

行政给付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7

 

 

行政给付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审核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8

 

行政给付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初审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9

 

 

 

行政给付

医疗救助申请审核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6号

审核转报事项

 


10

 

 

行政给付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灾民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


11

 

行政给付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初审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12

 

行政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初审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十二条


13

 

 

行政给付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初审、终止审核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14

 

 

行政给付

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保障申请受理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冀民200757号)第十三条

县级部门向乡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


15

 

 

行政给付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受理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16号


16

 

 

行政给付

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受理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266号


17

 

 

 

行政给付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受理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年)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7号)第九条

省民政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指导意见》

县级部门可向乡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


18

 

行政给付

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受理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6年)第七条、第九条


19

 

 

行政给付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申请受理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国残联印发的《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20

 

行政给付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受理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1146号)第四条


21

 

 

 

行政给付

退耕还林补贴申请受理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退耕还林条例》(2003年)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印发的《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12257号)第四条


22

 

行政给付

造林绿化补贴申请受理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印发的《河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农2017167号


23

 

 

 

行政给付

“三属”(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待遇申请受理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9号)第四条

 


24

 

 

行政给付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受理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

 


25

 

行政给付

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序号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行政奖励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请受理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冀政办函200527号

县级部门向乡延伸受理环节事项

2

 

 

 

行政奖励

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受理

乡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三十条

 

备注:1.乡政府现可直接办结审批服务事项事项16项。

2.乡政府审核转报审批服务事项20项。

3.乡政府承接县级部门赋权下放审批服务事项15项,其余5项待条件成熟后分批承接。

4.向乡政府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事项19项,其余11项分批次向乡政府延伸受理环节或进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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