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执法队法制室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执法队法制室负责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一)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 (二)按规定应当实施且非应当场实施的行政强制; (三)其他执法队负责人经集体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业务科室(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执法队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前送审。 需要征求执法队其他业务科室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五条 送审时,承办机构应当按《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提交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执法决定书代拟稿、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和认定证据、依据等内容。超出执法队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执法队法制室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予以补充。 第六条 执法队法制室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有关专家、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机构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执法解释。 第七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经主管法制机构的执法队领导同意后,交承办机构。 对事实定性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征求意见的提出继续调查建议;对执法文书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建议。 对继续调查、程序纠正的,由承办机构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 第八条 执法队法制室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者特殊情况的,经执法队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执法队法制室审核同意后,应当提交执法队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承办机构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一条 纳入法制审核范围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机构提供该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程序、证据等清单,经主管执法队领导签批后交执法队法制室;法制机构据此编制法制审核内容清单。 第十二条 执法队法制室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对承办机构提出一次性执法建议。 执法队法制室可以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编制典型案例等,承办机构应予配合。 第十三条 执法队法制室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各乡镇综合执法队法制室负责解释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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