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乡镇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增强综合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本乡镇行政执法人员行为的基本准则,适用于本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乡镇执法队必须按照县委县政府政府提出的"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执法严格、群众信赖"的总要求,实施严格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行政执法队伍。 第二章 着装、仪容规范 第四条 外出执法、参加会议等应当穿制式服装,保持服装整洁,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扣好衣扣。 第五条 女性执法人员怀孕期间,可酌情着便装。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头发应当整洁,不得染彩色头发。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工作时间女性执法人员发辫不得过肩,不得散发。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纹身,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工作时间不得化浓妆,不准戴耳环、项链、手链、手镯、戒指等饰物。不得围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饰物。不得佩带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其它标志、徽章。 第三章 举止规范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九条 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行政执法人员的声誉。 第十条 参加集会或活动时,按照规定时间,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在执法时或者其它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第四章 执法规范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的理念,文明执法,严格执法。 第十三条 纠正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恰当、文书规范、罚缴分离。 第十五条 上岗前,根据执法任务做好准备,集合整队,清点人数,检查着装和执法装备、文书,明确任务,提出要求。 第十六条 执法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遇重大事件及时请示或报告。 第十七条 执法时应当先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办案调查时不得少于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环节必须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车辆巡查时,必须着制式服装,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第十九条 执法任务结束后,要认真填写执法工作日志,带队领导应组织讲评。暂扣、没收物品和罚款现金、执法文书和票据等应按规定及时上缴。 第二十条 爱护执法装备,熟练掌握操作方法,防止丢失和损坏。严禁私自动用执法装备。 第二十一条 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禁帮助违法当事人开脱责任,隐瞒案件事实,制造伪证。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上级关于执法人员的纪律规定。 第五章 用语规范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掌握文明用语,根据不同环境熟练使用,做到态度热情诚恳,表达通俗准确。 (一)首句用语。您好。 (二)礼貌用语。如: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三)称谓用语。如:同志、先生、女士、老师、师傅。 (四)接待用语。如:请进、请坐、请喝水,请讲,您找哪位?您有什么需要我帮助? (五)执法用语,一般组合为:称呼+请+说明理由+要求+谢谢(再见)。如:同志,请协助(配合)我们工作,并说明理由(指出其违章事实),提出要求(处理意见),最后是谢谢合作。 (六)结束用语。如:谢谢您的协助,您慢走,再见。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杜绝服务忌语,严禁使用脏话、粗话、训斥话、讽刺话等不礼貌用语。 第六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行政执法队要按照层级管理原则,搞好内部监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执法风纪纠察登记制度。执法队每周至少进行一次遵守行为规范专项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做出评价。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危害大小、认识程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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