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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人民政府——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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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张翠平

事项名称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7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6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实施机构

林业局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结果样式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是否有示范文本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1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

单位提供章程

 

1

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

1

 

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

1

 

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1

 

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1

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

1

 

生产用地平面图

1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1

 

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1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

1

 

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1

 

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

1

 

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1

 

办理流程

环节顺序

环节名称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备注

首环节

受理

1

 

第二环节

审核

李维

1

 

第三环节

现场勘验

种苗站

10

 

环节

审批

霍荣旭

1

 

尾环节

办结

李维

1

 

办理形式

线下办理

审查标准

1、核实申请材料及生产用地的权属。

2、现场核实生产用地面积(10亩以上)。

3、林木种子无检疫有害生物。

通办范围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办理地点

林业局种苗站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咨询电话

0312-6222680

监督电话

0312-6222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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