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实施机构 |
林业局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结果名称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结果样式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是否有示范文本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是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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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复印件 |
是 |
|
1 |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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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单位提供章程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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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 |
是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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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 |
是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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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
是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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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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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 |
是 |
1 |
|
生产用地平面图 |
是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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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
是 |
1 |
|
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
是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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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 |
是 |
1 |
|
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
是 |
1 |
|
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 |
是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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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
是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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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首环节 |
受理 |
张翠平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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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李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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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现场勘验 |
种苗站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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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审批 |
霍荣旭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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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环节 |
办结 |
李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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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线下办理 |
审查标准 |
1、核实申请材料及生产用地的权属。
2、现场核实生产用地面积(10亩以上)。
3、林木种子无检疫有害生物。 |
通办范围 |
无 |
预约办理 |
否 |
网上支付 |
否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地点 |
林业局种苗站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
咨询电话 |
0312-6222680 |
监督电话 |
0312-62226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