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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厂区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的处罚
实施单位 蠡县北郭丹镇人民政府 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
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这些警示标志,将会面临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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