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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 | ||
实施单位 | 蠡县交通运输局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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