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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蠡 市监处罚〔 2026 〕 124 号
相对人名称 宋守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2月22日,当事人宋守岗蠡县南庄镇后刘市村开办名为名扬美业的店铺,期间一直只提供10元一次的理发服务,由妻子张莲莲负责理发并使用张莲莲的微信二维码负责收款,2026年4月10日,当事人已完成营业执照的申办,名称为:蠡县黛梵美容美发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130635MAKB2A0799,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期间为2026年2月17日-2026年4月9日,在此期间,当事人仅提供每人每次10元的理发服务,通过微信二维码收款。当事人提供了2026年2月17日至2026年4月10日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账单中共出现209次10元单位的二维码收款记录,21次20元单位的二维码收款记录(一次结算两人的消费记录),经过计算,当事人在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期间的收入为2510元,当事人于2026年6月12日提供了用户编号为1300808942016的电表2026年3月的1000元的供电费电子发票。 违法所得共计1510元。
事由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1510元; 实施机关 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6-07-03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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