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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蠡 市监处罚 (2025)111号
相对人名称 宋海利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2025 年11 月起,当事人宋海利在未取得相关合法经营手续的情况下,购进散煤 10 吨,每吨465元 ,运输费用每吨为10元。成本为每吨475元。存放于蠡县林堡乡宋庄村废弃工厂内,拟对外销售。2025 年 11 月 15 日执法检查时,该批散煤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 4660 元。经广东长青(集团)蠡县热电有限公司称重为9.79吨。蠡县林堡乡宋庄村属于《蠡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公告》明确的禁燃区范围,当事人在禁燃区内存放散煤用于销售的行为,已构成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违法事实。
事由
宋海利在禁燃区内未经设立登记销售高污染燃料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处罚结果 1.没收散煤9.79吨;2.罚款4750元。 实施机关 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5-12-11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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