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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冀0635交罚(2025)44号 | ||
相对人名称 | 孙占坤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孙占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1月8日16时23分,蠡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信誉楼百货(蠡县店)附近巡查时发现一辆银灰色车牌为冀FDV3586的小轿车在信誉楼百货(蠡县店)北门进行停靠,有乘客正在下车,执法人员李全超03061017034、魏标勇03061017024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检查发现司机孙占坤通过滴滴出行网约平台接单,从张村营村网格员会北侧20m—信誉楼百货(蠡县店),司机孙占坤无法出示冀FDV3586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其他相关证明。2025年1月8日我单位予以立案,制作了立案登记表。2025年1月8日16时23分对司机孙占坤驾驶的冀FDV3586车辆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同日对冀FDV3586车辆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制作了先行登记保存清单。2025年1月13日17时18分,执法人员对孙占坤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1月15日对孙占坤下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1月16日孙占坤签署履行/放弃权利申请书,2月6日对孙占坤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孙占坤对以上事实拒不承认,向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4月8日蠡县人民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1、撤销被申请人蠡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2月6日作出的冀0635交罚罚决字【20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蠡县交通运输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得新作出行政行为。2025年5月21日蠡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政复决【2025】21号重新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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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孙占坤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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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条款 |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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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序号69,情节严重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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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罚款10000元 | 实施机关 | 蠡县交通运输局 |
决定(通知)日期 | 2025-06-06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5-06-06 |
全文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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