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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冀0635交罚(2025)37号 | ||
相对人名称 | 张光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张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4月23日,蠡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关于冀FG7113车辆涉嫌危险货物运输线索的举报电话,蠡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前往周蠡路南王村核实情况,在南王路口发现被举报车辆行踪,一辆红色车牌为冀FG7113的货车由西向东去往张光停车场方向,18时10分执法人员到达张光停车场,冀FG7113车辆正在进行卸油作业,魏标勇03061017024、李全超03061017034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检查发现冀FG7113车辆驾驶员为张光,冀FG7113车辆所运输的货物为柴油,重量为一吨。张光现场无法出示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冀FG7113车辆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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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张光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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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条款 | 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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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序号37,情节一般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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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罚款30000元 | 实施机关 | 蠡县交通运输局 |
决定(通知)日期 | 2025-04-28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5-04-28 |
全文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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