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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冀0635交罚(2025)33号
相对人名称 田子昂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田子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4月23日14时55分,蠡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信誉楼百货(蠡县店)周边巡查时,发现一辆白色车牌为冀FD2G82的小轿车在信誉楼百货(蠡县店)北门停靠,有人正在下车,执法人员贾雷03061017097、张涛03061017073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检查发现司机田子昂通过花小猪打车平台接单,乘客1人,从会强超市到信誉楼百货(蠡县店),执法人员对平台交易情况拍照。经现场检查,司机田子昂现场无法出示冀FD2G82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事由
田子昂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序号69,情节严重的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10000元 实施机关 蠡县交通运输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4-24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5-04-24
全文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