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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冀0635交罚(2025)30号
相对人名称 孙浩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孙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3月25日15时34分,蠡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蠡吾北大街信宇便利店周边巡查时,发现一辆银灰色车牌为冀FD68160的小轿车在信宇便利店门口停靠,有人正在上车,执法人员贾雷03061017097、张涛03061017073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检查发现司机孙浩通过滴滴出行网约平台接单,乘客1人,从信宇便利店到水一方养生会馆,执法人员对平台交易情况拍照。经现场检查,司机孙浩现场无法出示冀FD68160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事由
孙浩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序号69,情节严重的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10000元 实施机关 蠡县交通运输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3-31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5-03-31
全文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