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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冀0635交罚(2025)27号
相对人名称 蠡县林堡玮隆汽车修理厂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宋玮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现场情况:2025年3月24日9时06分,蠡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到蠡县林堡乡林堡村温留路蠡县林堡玮隆汽车修理厂检查责令改正情况,发现厂内工人正在进行车辆维修作业,执法人员王浩鹏03061017035、马飞03061017032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该厂经营者宋玮隆表示仍未改正,无法出示备案相关手续。
事由
蠡县林堡玮隆汽车修理厂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序号53初次违法,情节一般的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3000元 实施机关 蠡县交通运输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3-31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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