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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冀0635交罚(2025)25号
相对人名称 范京军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范京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3月14日接到蠡县道路运输综合服务站推送的关于冀FJ2221重型半挂牵引车案件移交单,3月14日16时05分,司机代承伟携带冀FJ2221重型半挂牵引车辆相关手续到蠡县交通运输局法制室,执法人员贾雷03061017097张涛03061017073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检查发现,冀FJ2221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显示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有效期为2024年11月,冀FJ2221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范京军。
事由
范京军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
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序号54,初次违法被查处,情节一般的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1000元 实施机关 蠡县交通运输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3-19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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