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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冀0635交罚(2025)2号
相对人名称 孙彦辉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孙彦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1月7日15时56分蠡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信誉楼百货(蠡县店)周边巡查时,发现一辆银灰色车牌为冀FF61059的小轿车在信誉楼百货(蠡县店)停靠,有人正在下车,执法人员李全超03061017034贾雷03061017097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检查发现司机孙彦辉通过滴滴出行网约平台接单,从容蠡线辛兴镇红旗小区-西北门到信誉楼百货(蠡县店),司机无法出示冀FF61059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事由
孙彦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序号69,属于情节较重的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10000元 实施机关 蠡县交通运输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10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5-01-13
全文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