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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冀0635交罚(2025)1号
相对人名称 宋春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宋春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1月7日16时28分蠡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蠡县信誉楼百货(蠡县店)周边巡查时,发现一辆银灰色车牌为冀FF95181的小轿车在信誉楼百货(蠡县店)一东门停靠,有人正在下车,执法人员张涛03061017073魏标勇03061017024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检查发现司机宋春亚通过花小猪打车平台接单,从随东村亚周商店西南侧到信誉楼百货(蠡县店),司机无法出示冀FF95181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事由
宋春亚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序号69,属于情节较重的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6000元 实施机关 蠡县交通运输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10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5-01-10
全文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