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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蠡市监处罚〔2024〕328号
相对人名称 霍金虎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霍金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8月28日举报人通过我局投诉举报电话(6508074)向我局反映八里庄燃气公司对过生产假冒洗衣液。被举报人涉嫌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事由
霍金虎未办理主体登记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与他人名称、包装相同标识商品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规定,构成实施混淆行为;当事人生产(白鸽R)洗衣精、(索芙特R)沐浴露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规定”
处罚结果 一、没收舒肤佳香皂35块、绿劲天然餐具净5瓶、白鸽洗衣精4瓶、白鸽洗衣精标签7500张、索芙特沐浴露包装桶40个; 二、罚款4380元。 实施机关 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14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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