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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蠡市监处罚〔2024〕322号
相对人名称 蠡县阿轩调味品厂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白晓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5月13日,我局收到挂号信(快递单号:XA14452334912、XA14452408312),举报人举报蠡县阿轩调味品厂生产销售的“北京米醋”(商标:楚老头牌,规格:1.75L/桶)商品条码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
事由
蠡县阿轩调味品厂(白晓彦)冒用他人商品条码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
违反了《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也不得在商品包装或标签上以条码形式标识组织机构代码。”之规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七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产品未售出的,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产品已售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0元; 2.罚款人民币1176元。 实施机关 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02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4-09-02
全文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