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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蠡市监处罚〔2024〕322号 | ||
相对人名称 | 蠡县阿轩调味品厂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白晓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5月13日,我局收到挂号信(快递单号:XA14452334912、XA14452408312),举报人举报蠡县阿轩调味品厂生产销售的“北京米醋”(商标:楚老头牌,规格:1.75L/桶)商品条码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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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蠡县阿轩调味品厂(白晓彦)冒用他人商品条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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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条款 | 违反了《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也不得在商品包装或标签上以条码形式标识组织机构代码。”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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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七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产品未售出的,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产品已售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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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0元; 2.罚款人民币1176元。 | 实施机关 | 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决定(通知)日期 | 2024-09-02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4-09-02 |
全文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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