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蠡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蠡县司法局的公开信息,提高司法局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司法局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司法局领导简介、分工,工作职能、机构设置。

2.司法局办公室制发文件。

3.司法局工作总结、报告。

4.《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1.蠡县司法局相关文件及法律资料。

蠡县司法局相关文件及法律资料等, 公众可在蠡县司法局办公室行政复议股和社区矫正管理股查阅。

蠡县司法局办公室地址:蠡县范蠡东路486号

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312-6211925 

2.政务新媒体:“蠡县普法”头条、“蠡县司法局”微信公众号。

3.其他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司法局办公室主动公开的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司法局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本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申请机构

1.受理机构名称:蠡县司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蠡县范蠡东路48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12-6211925邮政编码:071400

电子邮箱:lixiansifaju@126.com

(二)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填写《蠡县司法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蠡县司法局办公室领取。

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司法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通过电子邮箱提出申请。

电子邮箱:lixiansifaju@126.com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本机关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9.本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0.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11.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2.申请人以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公开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