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下放用地审批权承接方案》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5-04-15 信息发布人: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省政府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将部分用地审批权授权和委托我市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冀政发〔2024〕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下放用地审批权的承接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承接事项 省政府授权事项。省政府批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政府授权,由市政府进行批准。 省政府委托事项。前款所述范围和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不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七十公顷的,经省政府委托,由市政府进行批准。 其他事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建新区土地转用征收,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审查要点 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开展用地审查,重点审查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权属是否清晰无争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等管控要求;是否已配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是否已落实补充耕地;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实施征收土地的情形并依法履行征地前期程序等问题。 (三)职责分工 市政府为省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和授权的承接主体,负责组织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开展用地报批工作。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辖区内土地转用征收工作的实施主体,对用地报卷要件相关程序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用地报批的牵头部门,对县(市、区)申报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对审查结论的真实性、完备性、合法性负责;会同市司法局对依权限批准用地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承担具体行政答复、应诉责任;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部门,分别负责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被征地农民的社保保障、“一住两公”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