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用能权、用煤权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修正)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4-10-17 信息发布人: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用能权、用煤权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 《保定市用能权、用煤权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6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我市用能权、用煤权收储使用程序,促进能源、煤炭等约束性资源有序流动和高效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主要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激发全省民间投资活动若干措施》有关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对《管理办法》进行了部分修改。 二、主要修改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依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激发全省民间投资活动若干措施》,将《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修改为“我市用能权指标使用优先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倾斜,对能耗强度低于当地且不高于全省‘十四五’末平均水平的低能耗高效益项目,全额保障用能需求。对企业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等重点项目,实行用能(不含用煤)指标优先配置。实行重大民间投资项目能耗单列”; (二)为保障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管理办法》 (三)依据《河北省用能权、用煤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为确保《管理办法》相关表述严谨、准确,因此将第二章第五条(三)和第六条(二)中“市级”修改为“市域内”; (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中已经包括列入国家“百千万”行动的重点用能单位,为避免重复,因此将第四章第十四条(一)中“和列入国家‘百千万’行动的重点用能单位”相关表述删除; (五)结合近两年我市用能权交易实践和我市节能目标评价考核新要求,为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助力我市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因此将第四章第十四条(一)相关内容修改为“未完成上年度能耗强度下降目标任务且本地尚有用能指标余量的地区,本年度内新上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采取本区域无偿配置与市场有偿配置相结合的方式配置指标”; (六)按照有关规定,政策性收储资金应按照指标归属情况上缴至市级或县级财政,为确保《管理办法》相关表述严谨、准确,因此将第五章第十六条“由市财政部门”修改为“由市、县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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