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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6     信息发布人: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文件链接:《保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保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行为,有效支撑业务协同,推动大数据对政府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创新带动,依据《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遵循以下原则:

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不能共享的情况外,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生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应无条件提供共享。

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工作原因需使用共享数据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出共享需求,掌握共享数据的单位(以下简称提供单位)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允许的前提下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数据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标准规范,并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统筹建设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各单位应建立共享数据使用的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保定市数字保定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数建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组织各单位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会同有关单位统筹制定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规范。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平台)的联通,向共享平台提供政务信息资源,按照规定使用共享数据。

第五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明确专门处室和专门人员负责,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充分保障。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职责梳理并及时更新本部门可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清单,及时对其他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需求做出反馈并通过市级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进行共享。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当根据本区域的工作安排,参照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标准,推进完成县(市、区)、开发区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建设,已建设县(市、区)、开发区本级共享平台的县(市、区)、开发区应当与市级平台完成对接互联,暂未建设县(市、区)、开发区共享平台的可依托市共享平台开展工作。

第二章  目录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编制、维护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分为共享数据和不予共享数据两类。共享数据列入共享数据目录,不予共享数据目录不予以公布。

第九条  各单位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相关标准规范,编制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包括信息资源名称、信息项、共享类型、提供单位、更新时限等,形成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在共享平台上统一发布。

第十条  各单位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的数据有使用需求的,向同级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共享需求,审核通过后,通知市数建办,由市数建办列入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

第十一条  列入不予共享目录的数据,当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变化可以共享的,提供单位应主动将相关数据调整为共享数据,并通知市数建办将相关数据从不予共享数据目录中删除。

第三章  数据采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原则进行数据采集。采集和生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以电子化形式记录和存储,并加快对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政务信息资源的数字化和结构化改造进程。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共享数据,凡是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各单位不应重复采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人口库、空间地理库、宏观经济库和信用库基础政务信息资源库建设由市数建办牵头、统筹规划,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数据。业务政务信息资源库由业务单位按照统一规范标准、根据职责需要进行建设,并通过共享平台提供共享服务。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入库和更新的管理制度,加强采集和生成数据的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列入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无条件共享数据,由共享平台直接为使用单位提供共享。列入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有条件共享数据,提供单位应在收到使用单位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共享平台提供共享数据。

第十六条  提供单位将共享数据提交到共享平台后,由共享平台技术支撑单位负责为使用单位开通使用。

第四章  共享应用

第十七条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单位应确保共享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

第十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单位职责合理使用共享数据,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使用单位承担共享数据安全保密责任,从共享平台获取的数据,只能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责,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不得向社会发布、向第三方提供或以其他形式直接公开。

第十九条  按照“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共享平台技术支撑单位应对共享平台运行进行有效监控,保证共享平台运行稳定,确保共享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完整性、安全性。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在使用共享数据过程中发现数据不准确等问题应及时向市数建办反馈。市数建办应会同提供单位及时核实,数据确有错误的,提供单位应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共享数据,为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包括业务协同、同城通办、主动服务、就近办理等。各单位应对现行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订,消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用的制度障碍。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通过数据挖掘和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提高政府决策、管理和服务的科学性和预见性。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三条  由市数建办会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单位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建立平台存取访问控制、信息审计跟踪、应急处理和容灾备份等机制,制定和落实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共享数据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共享数据安全管理,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授权管理,对使用共享数据的具体用途、使用人员、批准人员、数据内容、获取时间、获取方式和介质类型等进行记录和监管。各单位应加强保密意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资源不得在共享平台上发布和交换。各单位应对发布的共享数据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定期检查。

数据共享安全边界责任分工:

政务云中心通过云平台的云杀毒、防火墙、网闸等设备的防御杀毒体系以及定期巡检等规则制度,防止不法分子从外部攻破平台获取共享数据,保证数据中心的环境安全;

数据提供单位保证机房内部及到部门前置机之间的数据传输安全;

数据使用单位保证部门前置机到本单位机房之间的数据传输安全;

市共享平台对各部门登录平台及申请共享数据权限授权,并保证部门前置机之间的数据传输安全;

市电子政务办保证电子政务外网传输通道的网络安全;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和市共享平台分别保证其提供的前置机上的数据安全。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市数建办建立保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监控机制,通过共享平台将各单位数据共享情况及时统计汇总。

第二十六条  由市数建办同相关单位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考核,每年至少开展1次考核活动,对各单位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数量、质量、更新时效和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和改进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责任追究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每年向市数建办报送本单位提供和使用政务信息资源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单位可向市数建办反映。市数建办应及时调查处理,并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数建办通知有关单位整改: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

(二)无故拒绝或拖延提供本单位共享数据的;

(三)未按规定时限更新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

(四)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政务信息资源和本单位数据库不一致的,或提供的政务信息资源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共享数据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应当追究相关责任的。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情节严重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资源,或者造成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漏的,由有关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01695日市政府印发的《保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保政发〔2016〕3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

政务信息资源:指各单位在工作过程中收集、整理、更新和维护的各种数据的集合。包括各单位为履行职责采集、加工、使用的数据,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以及直接管理的数据等。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指各单位因履行职责使用其他单位政务信息资源,以及为其他单位履行职责提供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指按照一定格式和标准,满足基本信息项元数据要求,对各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基本属性进行描述和组织管理的条目,是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

共享数据:是指可供各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其中,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数据;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数据。

不予共享数据: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

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简称市共享平台):由市数建办负责统一建设和管理,为各单位提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的技术支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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