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时间:2021-08-18 信息发布人: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保政办发〔20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完善金融业机构体系,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推进全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建设新时代美丽保定,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产融结合实现协同发展。深化金融与科技、金融与产业的融合,着力推进金融资源、科技资源、产业规划和项目需求的有效衔接,形成产业带动金融发展、金融反哺产业做强的良性循环。 (二)因地制宜促进创新发展。紧紧围绕建设品质生活之城,积极推动金融产品、组织体系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坚持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积极增加金融有效供给、改进金融服务方式、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三)引金入保带动多元发展。深入推进“引金入保”工程,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做优做强地方金融,有效发挥多元金融业态的作用,为全市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四)严防实控确保健康发展。坚持金融改革发展与风险防范处置相统一,强化金融监管,加强内控建设,切实做好金融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风险防控工作,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主要目标 到2023年,全市银行业存款达到1万亿元,年均增速超过8%;贷款达到0.75万亿元,年均增速15%以上,存贷比达到全省平均水平;金融业增加值超过400亿元,占GDP比重达到8%;金融业纳税总额超过50亿元,占全部税收10%;保费收入达到300亿元,年均增长4%左右;赔付支出达到100亿元,年均增长9%。 三、招引境内外金融资源,加速集聚各方资本 (一)鼓励新设金融机构。 1.对新设分支机构给予经费补助。对银行机构,按照省级分行200万元、市级分行5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省级机构50万元、市级分支机构2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2.对保定市内新设立或引进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保险、证券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总额的0.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落户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推动在保金融机构加快发展。 1.推动在保法人金融机构做大做强。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优化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有效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风险管控能力。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赴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对增设分支机构、并在保定市汇总缴纳税款的,每设1家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2.提升分支机构功能层级。鼓励驻保金融机构持续向总部争取在保设立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子公司及其专业投资子公司、金融科技公司(金融科技实验室)等金融机构法人子公司,更好地吸引总部资源向保定配置。 3.支持驻保金融机构整合集团资源。鼓励驻保金融机构整合集团内各专业子公司资源,围绕“投行+商行+投资”,全链条参与保定市上市企业和拟上市企业的产业整合和创新升级,运用“贷款+外部直接融资”或“贷款+远期权益”等模式引入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三)探索发展新兴金融业态。 1.探索建立创投风投中心。推动创投风投机构在保聚集发展,打造河北乃至京津冀区域的创投风投中心城市,助推创新创业,畅通基金与产业链、人才链、技术链的对接渠道。 2.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机构,按实收资本的0.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按照每年20%比例兑现、5年兑现完毕。 3.大力发展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做大做强保定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充分发挥引导作用,与各方基金开展合作。鼓励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PE基金、并购基金等投资于企业不同阶段的股权投资基金在保设立及投资。吸引内外资优质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入驻保定市。 (四)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做大做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控股集团、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来保开展金融业务合作。 四、创新提升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 (一)优先支持重点产业。聚焦京雄保一体化发展新格局,鼓励金融机构设置专项信贷计划,加强信贷投放、优惠贷款利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简化优化业务流程。引导金融机构围绕“医车电数游”等重点产业,配备专业服务团队,整合各类金融资源,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二)持续加大信贷投放。引导银行机构扩大信用贷款规模、持续增加首贷户,使资金更多流向科技创新、绿色发展,更多流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村经营主体。 大型银行在保分支机构、本地地方性法人银行存贷比不低于保定市平均水平,努力达到全省平均水平;股份制银行在保分支机构存贷比不低于本系统河北省平均水平,努力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城市商业银行存贷比在本系统排位居前三名。 (三)推进融资方式创新。进一步扩大金融顾问覆盖面,持续深入开展金融顾问走访活动。鼓励银行机构大力发展信用贷款,力争企业信用贷款占比明显提升。进一步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引导企业运用首发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债、企业债等直融方式。引入保险资金,参与保定市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建设。 (四)加快发展金融科技。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对无抵押资产、无现金流、无订单的初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风险补偿,防范融资风险。加快发展科技保险,健全科技保险奖励机制和再保险制度。鼓励金融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对单项创新业务模式获国家级、省级、总行(总部)复制推广的金融科技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五)拓展普惠金融服务。深化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完善政银企联动机制,实施首贷培植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保定市县域经济特色,创新金融产品,加大投放力度,促进保定市乡村振兴。持续开展信用贷款提升行动,扩大税易贷、信易贷投放规模,力争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水平,保持同口径涉农贷款和普惠型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上年基础上继续保持平稳态势,原则上不高于上年水平。 (六)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打造绿色金融中心,创新绿色金融服务,为保定市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投融资资金和技术保障。探索建立绿色贷款贴息机制,降低绿色项目融资成本。探索成立绿色产业发展基金,吸引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进入。探索建立绿色项目风险补偿基金,用于支持绿色担保机构的运作,为绿色项目、绿色债券增信。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设立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开发绿色信贷产品。支持企业通过发行绿色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优化融资结构,对发行绿色债券规模不超过5亿元的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对发行绿色债券规模超过5亿元的企业,按发行规模的0.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 (七)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落实好无还本续贷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畅通企业融资渠道,不断提高融资的可获得性。落实财政奖补政策,健全地方增信体系,着力创优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环境。 (八)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着力发展出口信用、小额贷款保证等保险产品,推广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责任保险以及重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等科技保险,研究探索巨灾保险,扩大政策性保险受益面。优化保险资金投资环境,完善保险资金与地方融资项目对接机制,扩大保险资金运用规模。积极探索“保险+期货+银行”模式,助力乡村振兴。 五、加强地方融资能力建设,搭建合作平台 (一)做大做强市级经济平台。加快市级投融资平台整合及市场化转型,进一步提升市场化投融资能力,将其打造成为保定市实施重点项目建设、城市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到2023年底前,保定市投融资平台评级达到AA级以上的不少于4家。 (二)健全融资担保组织体系。构建起政府性与商业性、担保与再担保融合发展的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做大做强市级融资担保公司,进一步扩大担保范围、担保比例,增加和放宽反担保条件、反担保品质,缩短担保办理周期,政策性担保平均成本降至1%以下。对政府重点扶持的小微企业探索建立信用担保制度。建立健全市级再担保体系和政府补偿机制,适度分担融资担保行业风险。 对融资担保在保金额1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按新增小微企业、“三农”担保实际发生额的0.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三)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力度。提升企业资本运作意识和能力,引导支持更多企业,积极利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落实挂牌上市公司倍增计划,深入开展挂牌上市辅导专家进县入企宣讲活动,构建政府、中介机构、企业三方对接机制,提升企业的资本运作意识和能力。 (四)提升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效能。健全完善保定市区块链金融服务平台,增强政策发布和融资对接能力,吸引整合各方金融服务资源,高效归集涉企政务信息。引导有信用的中小企业和商业银行在平台上分别发布融资需求和信贷产品,推动资金供需双方高效对接,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智慧型金融服务。力争2023年底,平台注册企业过万家,融资总额达到30亿元。 (五)发挥基金引导作用。做大做强市县出资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吸引央企、国企和社会资本,设立和投资保定市创新创业、生物医药健康、文化旅游等各类产业发展子基金。切实发挥应急转贷资金、风险补偿资金、政银企合作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 六、打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完善金融服务保障 (一)深化地方金融改革。积极尝试金融改革试点,争取开展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积极争取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扩大农村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范围。 (二)优化金融营商环境。积极妥善解决扰乱市场经营行为、纠纷化解等问题,迅速果断依法处置涉法、涉诉问题,不影响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不引起其他不良反应。推动建立部门间失信惩戒机制,强化恶意逃废债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等信息的共享,遏制失信行为。依法简化司法程序,降低司法成本,加大对侵犯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案件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为金融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护。 (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健全全市防范化解处置金融风险长效机制和防范体系,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属地责任、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启动全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早期干预、处置工作平台建设。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金融、金融领域涉黑涉恶等违法活动,整治地方金融乱象。 七、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机制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保定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负责与中央驻保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信息共享,强化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 (二)强化人才支撑。大力引进一批金融高端人才和金融管理团队,积极帮助符合条件人员办理燕赵英才卡,享受户籍办理、医疗卫生、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政策待遇,并积极推荐其参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评选。选派金融机构优秀干部到市、县挂职,鼓励市、县政府与金融机构开展双向挂职交流。 (三)建立政银企常态化对接机制。建立完善政银企便捷、常态化对接机制,建立企业需求台账、发放金融政策明白纸,破解信息不对称,畅通信息沟通交流。建立“线上+线下”多层次、立体化政银企常态化对接机制。推动“百行联千企”活动常态化开展,扩大包联企业范围,完善金融顾问、金融联络员等机制,实行金融服务小分队模式,加大走访帮扶力度,增加企业获得感。 (四)建立激励评价机制。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激励评价办法,将存贷比、新增存贷比等指标纳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价内容,加大激励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性资源的配置作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匹配财政支持和政府资源,实行年度动态管理。 (五)压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并抓好落实,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积极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创造有利条件。各金融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科学管理、创新发展,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八、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保定市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 本实施意见所称股权投资机构,是指依法在保定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或“投资管理”,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或保定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管理的相关机构。 (二)在保定市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符合其他产业政策支持条件的,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可按规定申请其他政策支持,同类型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享受本政策的金融机构,工商注册和税务关系均应在保定,应承诺5年内持续开展经营且不迁离保定市,如迁离的,需全额退还享受的政策补助资金。对给保定市金融生态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金融机构和市场机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四)上述政策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审核认定,所需奖励和补贴资金市级财政和金融机构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按1:1比例共同负担。 (五)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7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