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蠡县非法取水井举报奖励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5-04 信息发布人: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蠡政办字〔2023〕14号
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蠡县非法取水井举报奖励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蠡县非法取水井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
蠡县非法取水井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取水井排查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取水行为,保障用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等渠道,实名向蠡县水利局举报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东至开发区、西至永定大街、北至平安路、南至育才路等区域)未经批准使用自备井私自取水的违法线索,由此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蠡县水利局、财政局负责组织举报奖励工作,定期对实施奖励的举报进行核定。 第四条 有奖举报的违法取水线索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范围包括:宾馆、餐饮、洗浴、洗车、游泳等经营性的自备井;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卫生(美容)机构、学校、幼儿园等用于办公、医疗、科研、教学、环卫及园林绿化的自备井;公共住宅小区的自备井;工业企业生产自备井;调整划入城区的原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供水井;住宅小区和居民庭院的取水井。 2.举报对象明确、违法行为属实、地址详细准确。 3.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首次举报,并事先未被水利部门掌握或查处。 4.新闻媒体未曝光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线索经蠡县水利局、属地乡镇政府调查属实,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每眼井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第六条 同一违法线索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举报人未实名举报,违法取水事实不清楚,内容不具体。 2.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3.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 4.举报人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虚假举报的。 5.举报人系水利系统工作人员的。 6.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经被水利部门掌握的。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领取奖励。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由蠡县水利局、蠡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水利、公安和司法机关对虚假、捏造、伪造举报及骗取举报奖励的行为进行查处。 举报电话:6211495(政府办),6211939(水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