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示公告
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蠡县非法取水井举报奖励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4     信息发布人: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蠡政办字〔202314

 

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蠡县非法取水井举报奖励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蠡县非法取水井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28        

 

 

蠡县非法取水井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取水井排查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取水行为,保障用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等渠道,实名向蠡县水利局举报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东至开发区、西至永定大街、北至平安路、南至育才路等区域未经批准使用自备井私自取水的违法线索,由此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蠡县水利局、财政局负责组织举报奖励工作,定期对实施奖励的举报进行核定。

第四条  有奖举报的违法取水线索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范围包括:宾馆、餐饮、洗浴、洗车、游泳等经营性的自备井;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卫生(美容)机构、学校、幼儿园等用于办公、医疗、科研、教学环卫及园林绿化的自备井;公共住宅小区的自备井;工业企业生产自备井;调整划入城区的原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供水井住宅小区和居民庭院的取水井。

2.举报对象明确、违法行为属实、地址详细准确

3.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首次举报,并事先未被水利部门掌握或查处

4.新闻媒体未曝光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线索经蠡县水利局、属地乡镇政府调查属实,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每眼井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第六条  同一违法线索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举报人未实名举报,违法取水事实不清楚,内容不具体

2.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3.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

4.举报人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虚假举报的

5.举报人系水利系统工作人员的

6.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经被水利部门掌握的。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领取奖励。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由蠡县水利局、蠡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水利、公安司法机关对虚假、捏造、伪造举报及骗取举报奖励的行为进行查处。

举报电话:6211495(政府办),6211939(水利局)。

   箱:lixianshuiwuban@163.com。

收信地址:蠡县范蠡东路15号一楼114房间。  

友情链接:
     联系电话:0312-6211495  |  网站地图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2-6211259 邮箱:lixianwxb@163.com
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冀ICP备17030803号 冀公网安备 1306350200005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3063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