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人民政府 印发蠡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4-17 信息发布人: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蠡县人民政府文件
蠡政发〔2023〕1号 蠡县人民政府 印发蠡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蠡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蠡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4日
蠡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忠诚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实干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的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末端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县委十四届四次全会确定的“三步走”战略,持续解放思想、奋发进取,切实扛起“五个走在前列”“两个新样板”担当,明确一个目标,抓住两条主线,坚持三个协同,打造八个蠡县场景,实现五个重大变化,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加快建设“雄南产业新城、品质宜居蠡县”。 四、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政府各局(委、办)局长(主任)。 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七、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包括县政府党组成员,以下同)协助县长工作。 八、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长碰头会议、专题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参加外事等方面的活动,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县长报告。 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机关日常工作。 十一、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权。 十二、县政府各委员会、各局、各办公室实行党组(党委)全面领导和主任、局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县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 十四、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部署以及县委有关工作安排,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五、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全县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推进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蠡县。 十七、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成更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更加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加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共同富裕。 十八、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倡导健康、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进节能减排,强化污染治理,建设生态文明。 十九、每年《政府工作报告》经县人代会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制定《政府工作报告落实方案》,形成一套完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落实机制。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一、县政府凡涉及法律、法规的重大决策和事务,应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凡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二、县政府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措施、决定和规范性文件。拟订、修订与公众权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县政府决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及县政府的决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县政府决定以及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者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向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县人民政府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由县司法局审查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二十四、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强机关标准化、制度化建设,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六、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决算,城乡总体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等决策,以及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七、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或规定的程序操作。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八、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并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行政务公开 二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三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等,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一、凡涉及公众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要切实加强对内容的审核把关,防止因工作失误出现负面舆情。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人民政府每年向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工作情况。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全面提高办理质量和落实成效。 三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自觉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和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十八、严格执行工作不落实责任记录备案制度。县政府对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交办事项落实不力、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按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并记录备案。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长碰头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严格执行会议出勤记录备案制度。 四十、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副县长为出席人员。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武部各一名县级领导,纪检委、组织部、宣传部、农工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列席参加。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办事处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挂牌部门、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开发区、垂直管理机构以及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参加人员。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工作情况。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四十一、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为出席人员。县人大常委会一名副主任、县政协一名副主席、县人武部部长为县政府常务会议特别邀请人员列席会议,县司法局、县审计局为固定列席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各副主任、政府法律顾问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长为列席人员,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股室主要负责同志旁听有关议题。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精神,中央、省级、市级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讲话精神; (二)讨论通过向省、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需报请县委决定的重要事项、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及重大事项、向县政协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建议案;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总体工作部署、重大工作事项、重要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政策性文件,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六)传达贯彻国家副部级、省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来保、市级以上领导来蠡调研讲话精神; (七)传达贯彻 (八)听取副县长、县政府领导、县政府办主任和县政府部门、乡镇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九)分析研究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部署重点工作任务; (十)研究决定县政府系统“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5.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和开发区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二)研究、讨论和通报县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十三)按照县政府常务会议年度学法计划,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县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出席上级召开的会议、出访、外地出差及健康等原因,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列席会议,须按规定请假,准假后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列席。 四十二、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县长、相关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为出席人员。县政府办公室各副主任、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及与会议议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人员为列席人员。县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专项性重要行政事项和涉及全县性的具体工作方案。 (二)讨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副县长分管范畴没有协调一致的事项。 (三)研究决定县长认为需要列入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研究决定其他需要纳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四十三、县长碰头会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为出席人员。县政府办公室各副主任、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及与会议议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人员为列席人员。县长碰头会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县政府重要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有关工作落实事宜。 县长碰头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四十四、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县长按照分工或副县长受县长委托召集并主持。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及与会议议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人员为列席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决定分管范围内专项性重要行政事项,研究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受县长委托举行专题会议研究的有关事项。 (四)其他需要纳入县长专题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四十五、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县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县长批印。 上会议题必须事先协调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意见协商不一致的,原则上不上会。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文件和议题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进行报道的,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必要报请县长审定。 四十七、严格会议保密制度。凡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一律不准外泄扩散,需传达贯彻时,以会议纪要为准。 四十八、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常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需副县长列席会议的,由县长确定。 四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办会,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年度计划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凡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得召开;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决定召开的,须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报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批准。县政府召开会议,一般只开到乡镇级。县政府各部门部署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五十、县政府各部门每年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县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方案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县性会议,要提前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批。 五十一、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县政府综合部门召开全县性工作会议,确需邀请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须报县政府批准,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批;邀请分管副县长出席会议,须报县长批准。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三、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退回原报文单位。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向县政府报送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经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主动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五十四、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县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批。 五十五、县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等,由县长签发。县政府发布的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人员任免及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发。 五十六、以县政府名义发文,内容属全面性、综合性的重要文件,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报主任阅审后,由县长签发;内容属行业性、业务性文件,经分管副主任审核,报主任阅审后,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属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主任或报主任同意后分管副主任签发;转发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的文件,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主任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签发。 县政府各部门不得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确需下级政府执行的,应当请示县政府同意,由县政府批转或者由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五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长碰头会议,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报主任阅审后,由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经参加会议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报主任阅审后,由主持会议的副县长或县长签发。 五十八、经县政府决策会议讨论原则通过,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起草部门进行修改,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相关业务的副主任审核后,报主任阅审,由县长或委托的副县长签发。 五十九、受县政府领导委托,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经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审核,报主任阅审后,由受委托的县政府领导签发。 六十、县委、县政府联合行文,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审批,报县委签发。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县委办公室签发。 县政府办公室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需经各方主要领导会签,并呈送县长或副县长签发。 六十一、各部门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在新闻媒体上发布通知、公告、通告的,须按公文审批权限,报县政府办公室履行审核、批准程序。 六十二、因临时性工作需要,以县政府名义发明传电报,根据情况,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县长、县长审签;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明传电报,根据情况,经县长或副县长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审签。 六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办文程序,提高办文效率。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切实精简文件简报。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由县人民政府批转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贯彻落实上级文件,可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不再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
第十章 工作纪律 六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六十六、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六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八、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离开本县出差、学习、休假,须提前1天向县长请示报告后,再向县委书记请示报告并批准后方能离开,并告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备。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要及时请示或报告。 各乡镇长离开本县出差、学习、休假,须提前3天报请县长同意,并由乡镇政府办公室向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办公室书面备案。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须及时请示或报告。 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县出差、学习、休假,须提前3天报请县长、县委书记同意,再由各单位办公室向县委办、县政府办书面报备。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须及时请示或报告。 六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值守应急工作,严格执行值班和节假日、领导带班制度,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七十、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七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营造政府系统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七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县政府的责任追究工作由县长全面负责,副县长分口负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绝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六、县政府领导同志要带头保持与人民群众直接的密切的联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识民情、接地气,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七十七、县长、副县长出国(境)考察,按程序办理。 七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会见外宾和港澳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县政府外事或商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会见台湾来访的人员及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县委统战部或外事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不得直接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本部门、本辖区的外事活动,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发邀请函或请柬。 七十九、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部门管理机构适用于本规则。各垂直管理机构参照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八十、本规则授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 八十一、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蠡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蠡政〔2017〕2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4日印发 |